2016年8月19日 星期五

流行音樂為什麼需要補助?

(作者:溪州白蘭地)

源起於政府在民國99年提出的《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政府每年將投資數億元於國內的流行音樂產業。希望藉由政府補助,促進業者增加投資,打造出台灣流行音樂界的國際巨星,鞏固台灣的華語流行音樂地位。在新聞局於101年5月20日配合政府組織改造裁撤後,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成立,接續原行政院新聞局輔導之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發展相關業務。自此以後,音樂補助案以各種類型、型式的方式展開。


這個展超讚的。

作為五年期的短期計劃,政府流行音樂補助政策是以投案申請或政府採購法招標模式,將申請的企劃書作為評審對象。由一群所謂的專業評審,排出各申請案件的優劣位階而決定誰獲得補助。 
應該是這種評審才會補助這些東西吧。
補助案的邏輯是業界出資跟政府補助按比例進行(政府補助不得超過計畫金額的50%),出資高就可以申請比較多補助,達到業者總投資高的目的,但是容易肇生的弊病是業者拿到補助後可能透過各種浮報經費的方式,最後自己出資反而很少,也就是長久以來被詬病只用49%的政府經費做100%的計劃案,完全沒有達到增加業者投資的效果。


最近又引起討論的「2016流行音樂跨界合作及商務模式產業創新案」一案。不禁想問的是此類型補助案所審議的整體產業戰略為何?預期可回收的效益是什麼?遴選評審委員的機制是什麼?評選會議的內容在哪裡?財務審核與計劃決算書是否可以公開?監督機制又在哪裡?
你不覺得那個背帶很有當展品的價值嗎?
當然不需要先入為主把補助與A錢畫上等號,但因為這涉及到納稅義務人的稅金投資而不是文化部影音局官員個人的投資,公開透明並協助產業開發新的商機是有必要說清楚講明白。其中被特定被挑出來抨擊的對象只不過是整體補助計畫預算的冰山一角。實際上還有更多需要被檢討的部分。



然而,部分業者對於社會大眾提出的質疑,回應的說法是電影業界過往從政府拿了多年高額的輔導金,而流行音樂界也只是這幾年才開始。這點完全無法令人苟同,重點一直都不是誰拿了多少,而是如何有效率地運用政府提供的資源?成效又是什麼?若是淪為政府出資買國際音樂節時段送樂團與藝人出國表演的文化部標案一樣就根本毫無意義。
不知道承辦樂團參加海外音樂祭的標案有多少利潤。
音樂創作人真正缺乏的是什麼?由於音樂市場的萎縮,投資方趨於保守,新人的音樂製作預算普遍不足,行銷預算更是少的可憐。缺乏好的音樂內容與製作動能才是目前最大的困境。而文化部官員似乎對產業現況了解有限,或是被某些特定的聲音所蒙蔽,不然長期投入大量納稅人的稅金為何流行音樂產業絲毫不見起色?顯見政策方向有必要全盤檢討。



建議文化部或可以改採成立法人或投資基金的方式,實際管理對音樂內容的投資,並參考科技業新創的商業模式,把音樂人當作投資標的,直接注資或協助音樂人尋找資金投資,提供專業的意見與輔導機制,簽訂合約明訂回饋分潤機制,並訂立中長期的產業戰略目標,找出新的產業合作模式。以免花了大錢只是錦上添花、為人作嫁。
這個手套有沒有展出呢?好想親眼目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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