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起於政府在民國99年提出的《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政府每年將投資數億元於國內的流行音樂產業。希望藉由政府補助,促進業者增加投資,打造出台灣流行音樂界的國際巨星,鞏固台灣的華語流行音樂地位。在新聞局於101年5月20日配合政府組織改造裁撤後,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成立,接續原行政院新聞局輔導之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發展相關業務。自此以後,音樂補助案以各種類型、型式的方式展開。
這個展超讚的。 |
作為五年期的短期計劃,政府流行音樂補助政策是以投案申請或政府採購法招標模式,將申請的企劃書作為評審對象。由一群所謂的專業評審,排出各申請案件的優劣位階而決定誰獲得補助。
應該是這種評審才會補助這些東西吧。 |
最近又引起討論的「2016流行音樂跨界合作及商務模式產業創新案」一案。不禁想問的是此類型補助案所審議的整體產業戰略為何?預期可回收的效益是什麼?遴選評審委員的機制是什麼?評選會議的內容在哪裡?財務審核與計劃決算書是否可以公開?監督機制又在哪裡?
你不覺得那個背帶很有當展品的價值嗎? |
然而,部分業者對於社會大眾提出的質疑,回應的說法是電影業界過往從政府拿了多年高額的輔導金,而流行音樂界也只是這幾年才開始。這點完全無法令人苟同,重點一直都不是誰拿了多少,而是如何有效率地運用政府提供的資源?成效又是什麼?若是淪為政府出資買國際音樂節時段送樂團與藝人出國表演的文化部標案一樣就根本毫無意義。
不知道承辦樂團參加海外音樂祭的標案有多少利潤。 |
建議文化部或可以改採成立法人或投資基金的方式,實際管理對音樂內容的投資,並參考科技業新創的商業模式,把音樂人當作投資標的,直接注資或協助音樂人尋找資金投資,提供專業的意見與輔導機制,簽訂合約明訂回饋分潤機制,並訂立中長期的產業戰略目標,找出新的產業合作模式。以免花了大錢只是錦上添花、為人作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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