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6日 星期五

避免小黨林立,大法官怕什麼?-短評司法院第721號解釋

避免小黨林立,大法官怕什麼?-短評司法院第721號解釋

(作者:鬼島跳曼波)

大法官今天做成司法院第721號解釋【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肯認當前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2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以及政黨比例代表門檻制度設計之合憲性。當中對於5%門檻之設計,大法官認為: 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關於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部分,雖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一定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之現象。惟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何況觀之近年立法委員政黨比例代表部分選舉結果,並未完全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之可能性,是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有關政黨門檻規定部分,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即應屬修憲機關得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自未違反上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大法官在第340號解釋中曾謂:「使小黨林立,無助於政黨政治之健全發展」,現在於本號解釋中又再度針對政黨比例門檻認為:「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但是大法官從來沒有認真交代小黨林立對台灣究竟會有什麼壞事,非得要用盡各種手段去防免,而只是千篇一律講述其公式化的理由。實則,小黨林立真的會如大法官所說的造成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行政立法互動關係?只有34席的不分區立委,就算取消5%門檻也拿不到兩席,這國會中不到兩席的席次在大法官眼中竟然有如此大的破壞力?

德國的國會選舉中之所以設下政黨5%的得票門檻,是因為在其內閣制之運作底下國會必須擔負組閣之任務,倘如威瑪共和時期般小黨林立,恐將無法產生穩定多數所支持的內閣而造成政局不穩。但我國立法院並不負擔組閣的功能,即使是在第四次修憲之前亦只是對總統的提名人選有同意權,再加上沒有不信任投票之設計,從而根本不會有無法產生內閣或內閣存續不穩定之疑慮。而現行增修條文之下,立法院甚至對行政院長人選無同意權,雖然有不信任投票機制存在,但門檻之高,根本不是幾個一兩席的小黨所能左右,則何來小黨恐造成行政與立法之齟齬而阻擋小黨進入立法院之正當性可言?又即使小黨成為不信任案中的關鍵少數,這又何嘗不是我國憲政制度之正常運作?還是大法官認為當前倒閣案與解散國會從未成功才是「政治穩定」的象徵?

在立法委員人數僅113人的今日,並且看看我們現在的政治亂象,我們該思考的不是擔心小黨太多,而是是否應該讓更多元的聲音進入國會來反映真實民意,但大法官本件解釋卻仍停留在第340號解釋時代「避免小黨林立」的思考邏輯,十足令人遺憾。也令人不禁想要知道,這群大法官內心的民主圖像為何。


延伸閱讀:

台灣立法委員選舉制度的變革-一段益發偏離民意的演進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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