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稍晚,台灣著名自由主義研究者江宜樺將以首位現任閣揆成為殺人罪被告的身分出庭,可謂是我國司法史的關鍵時刻。作為323那晚國家暴力的見證者與參與者,政院的廣場是整個318運動中自己所參與的那個角落與場所,那一晚的暴力與震撼帶給許多人運動傷害,也或許讓一些夥伴下台一鞠躬後,帶著傷口把自己藏匿起來。但我相信許多人同樣在此刻關注著程序的進行,雖然僅是自訴的前置程序,本案的實質審理與最終的判決結果還須經過後續的審判過程,但作為司法史的首例,筆者在關注之餘,也想說說自己的期待。
(筆者的一位學弟,適巧在這張圖片接受國家暴力)
- 刑事訴訟的目的不僅僅追求正當程序,「發現真實」是另一個耳熟能詳的價值。323行政院行動中,包括「行動者」與「國家」雙方的行為,仍存在許多有待重建的事實,筆者也曾點出坊間研究對行動者部分考察不足的問題。藉由法庭空間,雙方的攻防與法官的訊問中,我們可以期待更多行動細節被揭露,對於真相的重建與後續討論將有正面的幫助,也可以對有疑問的訪談或研究,提出修正的方向與精進研究方式的可能。以事實真相為基礎,未來的深入討論可包括行動者的組織與行動方式,也包括為國家行為畫出清楚且合理的界線。
- 近年社運發展,與司法系統相關的策略,最常被提起者即是「法律動員」,希望藉由訴訟,要求獨立的司法體系(法院)擔負制衡政治權力、制裁國家違法、守護人權與憲法價值的任務。不同於檢察官起訴行動者的公訴程序,今天的自訴程序是人民作為原告,將國家高官作為被告,加以起訴。「民告官」的難度顯然是高出許多,更可說是大衛與歌利亞巨人之戰:民間蒐集證據的手段與力量顯然小於國家,而累積的實務見解對國家也較為有利,在這樣的戰場中,我們更應期待法官作為人權守護者的角色現身。我們期許法官們將司法權作為捍衛人權與公民社會的力量,而非殘存官僚思維,作為行政權的保護傘,司法權應當是公民權利的最後防線,而非與行政權合流,成為台灣公民社會瓦解的recipe for disaster(災難配方)。
- 雖然國外早已存有法律動員的他山之石,但若僅空泛期待法官擺脫官僚體系、扮演公民權利守護者,似乎僅是將此策略作為口號。筆者同樣期待在本案中「法律動員」的策略展現,但比起期待法官們一念之間的抉擇,更想具體提出一些法官可擔任人權守護者並促進台灣刑事法進步的面向。
- 台灣社會運動中,歷來警方執法過當的案例層出不窮,雖然本案的被告並非基層員警,而是警方高層與行政院長等上級。但藉由認定上級責任的過程,對於下級行為界限的認定,或可提出一些判斷標準,作為未來警方執法手段是否合乎比例的參考,若能以人權保障為出發進行界限的劃定,更是一大創舉。
- 針對上級長官刑事責任的追究並不容易,特別是在這種有上下級分工的層級構造中,上級對於下級行為造成的法益侵害,「因果關係的認定」往往較為嚴格而難以成立。由於基層員警執法往往以上級命令為依據,甚且在323的驅離過程中,經歷了數小時的時間,上級對於下級行為實際上存在控制的可能(例如對於過當執法,命其克制或修正),此種情況下造成流血的行為仍存在從深夜到清晨的各波行動中,在因果關係的認定上或許可採取不同的認定標準。
- 此外,上級縱然沒有故意傷害群眾的故意,對於執法過當造成的傷害仍可能存有「過失」。針對大規模社運,國家行為極易濫權或過當,上級對疲勞與充斥壓力的基層員警,下達命令可能產生的侵害,是否能以人權保障為重,加強對上級注意義務的要求,並藉由判決提出可供參考的判斷要素。
最後筆者想強調一點:「對於法律動員的期待,並不是期待司法必定判決人民勝訴、國家敗訴。這種拘泥於勝敗的想法並非正解,我們期待的應當是法治精神與人權保障的深化,以及健全的公民社會」。沒有錯,昔日威權時代的遺緒仍殘餘在司法體系,人民也長久存有不信任司法的想法,但筆者認為因此就打預防針地宣稱「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並非一個適當的言論(雖然昔日確實有國民黨高層自白法院是他們開的)。台灣司法確實存在許多要努力進步的地方,包括法官的思維、過往最高法院見解對人權保障的忽略等,將諸多病徵簡單化約為「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將忽略許多有待改進的問題,對於司法改革與進步並非良方。
(法院是我家,不爽打我啊~)
因此,對於接下來的程序,筆者期待法官中立公正的審判,也期待本案對我國人權保障的進步、國家行為的節制產生正面的幫助,但這並非要求法官判決結果務必滿足我的願望。對本案筆者存在三個期待:(1)期待法官中立公正地依據法律進行審判,這是最基本的期待;(2)期待藉由法庭重建事實真相,這是更進一步的期待;(3)最後是期待法官能對國家暴力做出嶄新的見解,對人權保障做出劃時代的判決,這可能是最困難,但是最大且深遠的期待。這些期待的實現,筆者相信將使我們的司法走在進步的道路上。
(擁有這張紙的同伴們,我永遠不會忘記你們那天晚上為了這個國家所作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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