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0日 星期三

金曲獎資格審查,有好好把關嗎?

26屆金曲獎名單於18日公布,但最佳台語男歌手入圍名單卻讓人心生疑惑。其中一位入圍者羅時豐以「英雄好漢」專輯入圍,但有不少人應該發現,這張專輯是上個月才發行的,其所屬唱片公司的官網上也寫著發行日期為2015415日()。


按第二十六屆金曲獎報名須知第4條:「(二)各獎項參賽作品應符合以下各目規定。但第三款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1.次發行時間為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依參賽作品登載時間為準)。2.首次發行地區為臺、澎、金、馬。3.發行形式為鐳射唱片(CD。」

雖然該張專輯在ISRC登載的發行日期為201412月(),然而無論實體通路或是數位發行之實際發行日均為今年度四月,可分別舉佳佳唱片()與KKBOX)網頁上所載之發行日期自明。

以唱片公司自行提報之日期作為發行日期之認定已不合理,尤其本件相差了四個餘月,形成上個月發行,這個月就入圍的現象。況即便認為可以唱片公司提報之日期而非以實際發行日為發行日期之認定,惟於去年12月時,該專輯非但未實體發行,更未數位發行,於當時亦無法符合「發行形式為鐳射唱片(CD)」之要件。


綜上所述,該張專輯根本不符合本屆金曲獎報名資格,遑論入圍?主管機關在進行報名作品之審查時,對於最基本的資格審查,豈能不好好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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