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3日 星期三

「中肯」還是「台肯」?肯亞詐騙案的人權保護與兩岸司法協議解析

(作者:刑訴林梓恆、小姓殺手)


48日,有8名台灣人因為一件電話詐欺案件,被肯亞政府遣送中國,引起輿論一片嘩然,而至本文完成止,已陸續由肯亞政府遣返三批共計45人至中國接受審判,由於報載其中有23人是在肯亞政府宣判無罪之後才遣送中國,更是讓人質疑起台灣人在國外的人權保障問題。而101年即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在此事所扮演的角色,亦值得探究。
 
雖然任期已經不夠辦徵文比賽,但關於此事我嚴正抗議!


有關肯亞政府宣判無罪後仍把人送到中國一事,依法務部提出的說明表示,肯亞政府所審判的部份是針對無照經營電信業、無照使用電信設備與組織犯罪三項罪名,而中國則因為偵辦詐騙案件,故將人帶回中國。以下可由三點進行觀察:一、中國是否有權力把台灣人直接帶回去中國審判?二、台灣針對上述人士有沒有管轄或是介入的權利?三兩岸司法協議的角色何在?。此外,2011年時菲律賓將台灣人遣送中國一案中的法律爭議,也是值得與本案相互對照的案件。


最終筆者想指出問題的根源,恐怕不是這些法律爭議而已,而是更深層的政治問題。

一中原則?去一中街找啦看!

一、  國際管轄與中國台灣之管轄權
首先必須說明清楚,不考慮個別案件,台灣人在海外犯罪時,確實有可能被遣送給中國(也可能遣送美國日本或任何一個國家)。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各國的管轄權間,本來就有重疊的可能(管轄競合)。例如本次事件中肯亞是行為地,在該國領域內確實有審判的權利。至於中國方面是依被害人所在地,主張被害人國籍管轄,這一點我們會在下面說明。至於台灣方面,也可能主張國籍管轄原則來處理本案。因此,本次事件中,確實有遣送中國的可能性,問題在於這個遣送行為是否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於審判權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在這次事件中,除非認知台灣人也是中國公民,不然並不會以本條作為依據(當然,中國方面應該認為台灣人是叛亂地區的中國人,所以可以使用這個條文)。


就算不是用上面的條文,另一個條文仍可能是中國方面可以主張的管轄依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以這次的電信詐騙來說,依據中國司法機關於2011年的解釋:「以電信詐騙方式涉嫌犯刑法第266條詐騙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電信詐騙涉案金額達3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電信詐欺因為法定刑在3年以上,中國方面應該是引用上開條文作為依據,認為電信詐騙事件的被害人包含中國人,主張對於在肯亞的犯罪嫌疑人,也有審判的權利。


至於台灣的部分,依目前在台灣適用的中華民國刑法(請不要戰華獨台獨,作者只是引用法律的名稱),電話詐欺屬於刑法之加重詐欺罪,刑度僅有1年以上7年以下,依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的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第5條與第6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詐欺並不是刑法第5條與第6條的內容,再考慮刑度,台灣對於這個事件可能是沒有管轄權的。

每次我接到詐騙電話都以為對方是邱淑貞,事實上都是些二貨

二、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影響
由於中國政府與台灣的治理當局間,目前簽署有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這個協議在本次事件中,也被立法委員質疑效果何在,因此我們稍微看一下本協議中,關於犯罪嫌疑人的遣送規定:

1.「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於交接時移交有關卷證(證據)、簽署交接書。」

2.「受請求方已對遣返對象進行司法程序者,得於程序終結後遣返。」

3.「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決定遣返。」

4.「非經受請求方同意,請求方不得對遣返對象追訴遣返請求以外的行為。」

由協議內容我們可以發現台灣確實可以向中國請求遣返台藉人士,但是上列的第3點中提到「若是有重大關切利益者得視情決定」。因此,縱然中國受請求遣返這些台灣人,中國仍然可視情況決定是否遣返,決定權仍然在中國手上。

好的習大大,我會聽話的絕對不會再叫了!

三、國際管轄競合的處理與回顧
    -2011年菲律賓遣返台灣人予中國案
雖然中國方面有主張管轄的可能性,但國際法決定管轄競合衝突,仍然有判斷的原則,首先要衡量主張國家與案件間是否有足夠密切關係;接著必須考量妥協、相互尊重與比例原則等,決定最終的管轄結果。


事實上在2011年時就曾發生菲律賓政府將我國籍嫌犯交付中國的案例,共計14名台灣人因為涉入跨國詐騙案遭菲律賓逮捕,在中國要求下,菲律賓政府將台灣人遣送於中國,引發爭議(最後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與協商,我國籍嫌犯才被遣返回台)。針對該案,當時即有學者認為基於中國與台灣間的政治問題,處理此種紛爭必須十分謹慎,而依照國際慣例,在該案之前,從未發生將我國籍國民遣返於中國的先例,因此綜合考量下,菲律賓的行為明顯違反歷來慣例,對於相互尊重與比例原則等並未審慎考量。


如果對照本次肯亞遣返台灣人於中國的事件。確實,只看各國條文,肯亞遣送人給中國,有其根據。但是從中國與台灣在國際上互相不隸屬的現實,以及存在政治問題的前提來看,將台灣人遣送於中國,也可能發生跟菲律賓政府相同,未審慎相互尊重與比例原則的狀況。

這麼好的地方,怎麼會有那種事情呢

四、  真正的問題所在
筆者認為本次事件真正凸顯的,與其說是國際管轄的問題,毋寧說是將台灣的國家定位與主權問題完全暴露出來,台灣人在海外面臨的困境與欠缺保障也更加明顯,重點在於我們要不要開始認真面對這個困境。


2011年菲律賓將台灣人遣送中國時,根據之一就是基於「一中政策」,將台灣人視為擁有中國國籍,當時即有學者警告未來此種狀況可能一再發生,甚至形成慣例,對於台灣主權造成嚴重傷害。如今,肯亞再次將台灣人遣送中國,更凸顯出所謂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無論我們如何表明台灣與中國的差異,只要我們依然持著印有China的身份證明文件行走世界,現實上台灣也被視為中國的一部份,那我們就有可能被視之為中國人,當發生司法案件時,中國政府即可基於這個現實大聲說話,主張「依法規定」將我們這些「中國人」遣送祖國,外國政府對此當然也毫無置喙餘地。我們可能悲哀地成為沒有保障的孤兒,甚至難以踏上返家的漫漫長路。


回過頭檢視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更可以看出這個困境與現況的荒謬。縱然依該協議,台灣可以主張遣返台灣人回台灣。但現實上我們唯一能依靠的就是「協議」,透過「協議」請中國讓這些台灣人可以回家。但就如同台灣也可以靠協議,請求遣返手持中國公民身分證的10大通緝要犯陳由豪回台。如果中國可以讓陳由豪在祖國逍遙過日子,那麼中國要不要讓這些台灣人回家也自然有其決定權,所謂「協議」到底對不對等,到底誰有決定權,無須多言,非常明白。

襪糙,別遣返我阿習大大。阿幹忘記不能叫你大大了


更迫切的危機,在於當台灣當局繼續用「一中框架」下的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作為與中國溝通的管道。而中國也如同在菲律賓或肯亞一般,繼續在世界各地用同樣方式,依照一中原則,將台灣人遣送中國,再由台灣與中國雙方在內國的框架下協議。久而久之將更確立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現實,台灣的主權將受到重大傷害,台灣人在世界各地應受的保障也將蕩然無存。或許這樣的政治問題,才是在這次事件中,我們該開始思考與面對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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