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8日 星期六

究竟,大便在精煉後,真的可以吃嗎?

(作者:中和薩瓦亞、溪州白蘭地)

彰化地院判決頂新無罪後,引起社會震撼,鄉民們除了憤怒,也感到百般無奈。筆者初見新聞時,也一陣無奈,難道台灣的食品安全真的是一灘死水?我們真的擁有選擇食物內容的自由?如果現況叫自由,那不是自由,而是無奈。不過全面真軍的宗旨向來是不打假球,只說真話,筆者原本在判決出來時就先寫了感想,但秉持「冤有頭、債有主」的精神,找出彰化地檢署的新聞稿,現在又看了彰化地院的新聞稿,冷靜分析在本案之中,真的又是「恐龍法官」的錯嗎?跟「魏家、頂新」一起引發這次風暴的「災難配方(recipe for disaster)」到底是什麼?



ㄧ、檢察官的起訴罪名決定法官的審判對象有哪些?

因為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只能夠審判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所以我們要先確認檢察官到底起訴了哪些犯罪事實,如此限制的目的在於避免法官隨便擴張審判的範圍。假設某位鄉民只被起訴了一個毀損黨校蔣介石銅像,結果法官擅自決定要去查他有沒有毀損全台灣其他上千座銅像,那這個鄉民的訴訟就打不完了,每天都要請假拿著傳票去法院,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所以法律設有這樣的限制。

檢察官這次起訴的範圍是「透過內容不實之檢驗報告欺瞞食品主管機關,使不能供人食用之油脂偽以食用油名義輸入,再予精煉降酸以規避檢查,進而製造供人食用油脂銷售」,所以法官只能夠審判用假的檢驗報告欺騙食品主管機關,用不能吃的油假扮可以吃的油輸入台灣,然後精煉來逃避檢查之後,做成可以吃的油賣給大家這個部分的事實。因為檢察官並沒有起訴「將過期油品重新精煉而販賣」(把過期的油精煉之後賣給大家),所以法官依法也無法審判的原因,這是彰化地院新聞稿第(八)段也說明的事情。如果鄉民們對於法官沒有審判「吃到過期的屎」感到憤怒,這部分並不是法官的責任,他也沒有選擇的自由,只有無奈。


二、偽造文書、詐欺與請大家吃屎的無罪理由是什麼???

檢察官起訴的部分包括「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製造、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嫌、詐欺取財罪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摻偽假冒罪、加重詐欺罪嫌」,簡單整理就是「檢驗過程報告作假(偽造文書)」、「用大便進口之後精鍊成好油賣給大家(妨害衛生飲食品與摻偽假冒)」與「大便裝好油(詐欺得利)」。因為大家最關心的是請大家吃屎,所以筆者也把重點放在這部分。對此,檢察官的起訴中總共提到四個理由,我們先簡單整理在下表中:

檢方論據
法院判斷過程
法院結論

酸價
依據「三位鑑定人意見」:
①衛生上無意義
②新鮮度的判斷標準
③經精煉(正常程序)可降低酸價
訂定標準對象:成品(非原料)

檢方意見有誤會
總極性化合物
檢察官送食藥署採樣檢驗採「快篩方式」非「管柱層析法確認之檢驗程序」。
檢驗方式有問題,有違法律上認定違規與否的依據,不得作為判斷依據。法官重新檢驗結果並未異常


重金屬
法院勘驗且送請食品工業研究所檢驗結果,檢出部分重金屬含量。
①送驗為「原料」非「成品」
②鑑定人意見:精煉可去除重金屬
③食品工研所意見同鑑定人
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的適用對象為「終端販賣食品」

原料檢驗有重金屬,但因為可以用精煉去除,所以成品不一定有重金屬。

屠宰場無檢疫人員
越南畜牧場豬隻管理方式:
①主管機關派員定期檢驗傳染病
②飼料定期不定期抽驗
③畜牧場販賣豬隻前檢疫
④檢疫合格開具健康證明後,始能販賣出場
⑤跨省銷售時,並有封條特定所販賣之標的,於到達目的地始能卸貨。
⑥跨省的高速公路收費站設有檢疫站會查看檢疫單及封條
⑦病豬或死豬之處理方式,均要求全部焚化銷燬
⑧死亡的動物不得帶出養殖場,大型養殖場並必須設置焚化爐,有關機關會查驗之
檢方意見無法證明病死豬是該批油原料,無法排除油品來源是健康豬隻

透過這個表格,可以清楚瞭解法官打槍檢察官起訴理由的原因。這幾個方面切入,對於這個大家無法接受的無罪判決進行分析,可以思考這個判決的問題究竟在哪裡,是恐龍法官都喝高級油所以不知民間疾苦,還是檢察官的起訴與舉證導致判決結果的發生。


(久利生檢察官難道只有日劇裡才有嗎...?)

(一)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鄉民們經常指責負責審判的法官,但是法庭上除了法官跟被告(與律師)之外,還存在檢察官這個角色。法官要判決一個壞人有罪,必須要由檢察官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法官不可以沒有證據就胡亂判決,這就是檢察官在法庭上「舉證的責任」,在彰化地院新聞稿第(九)段提到的無罪推定原則就與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有關。

所謂的無罪推定並不是隨便把壞人放走,真正的目的是要求檢察官好好偵查與搜集證據,之後在法庭上提出足以服人的證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的規定以及近年最高法院的決議,檢察官要擔負的「實質舉證責任」中,包括「檢察官提出證據」與「透過該證據說服法院被告有罪」兩個工作。如果檢察官胡亂丟出一百個證據,可是證據都很薄弱,無法說服法官時,法官依然無法判被告有罪,這種情況就是檢察官盡了「提出的責任」,但沒有扛起「說服的責任」。了解這個概念,更可以理解這次的判決問題在哪裡。

(二)檢察官有沒有舉證不足?

目前諸多媒體與評論都指向檢察官舉證不足,筆者不打算給大家一個肯定的答案,但可以提供一些線索給鄉民朋友們判斷。

1.連買一罐成品來驗都不行,拘泥於原料的舉證

首先,依照鑑定人意見,目前標準針對的適用對象是「成品(我們吃的油)」,而非「原料(檢察官去搜集的那些製油原料)」。如果各位鄉民是檢察官,要證明頂新給我們吃餿,當然要針對「成品有毒」去舉證,但這次檢察官的攻擊重點卻放在「原料有毒」,就是一種老師覺得答案選B比較好,你卻選A這條比較坎的路,無法舉證成功也不意外了。

而且從鑑定人的意見來看,如果精煉之後,油是可以吃的(原料有毒→精煉→成品可能可以吃)。也就是說,如上述,原本要用原料有毒來推論成品有毒,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已經非常難證明,經過鑑定人的鑑定意見,就更難讓法官認定成品有問題了。除了酸價之外,重金屬也是一樣的問題,法規與鑑定人與鑑定機關都清楚告訴大家,要判有罪的證據是「成品有毒」,可是檢察官卻提出「原料」,這種舉證,要法官判有罪,真是比登天還難。既然檢察官從頭到尾都未舉出「有問題的成品」或「因為吃下有問題成品而發生健康受損的人」,這樣一刀斃命的「結果」或是證據,很難不說本案中檢方的舉證上有問題。套用前面所說的概念,檢察官這次大張旗鼓「提出」很多證據,但完全沒有擔起「說服」的責任。就像是堆滿了壘包又無人出局,結果硬是打一支雙殺打,那當然是得不了分的。


(有雷...)

2. 被鑑定人打臉的舉證

對於這麼難證明因果關係的案子,確實不該苛責檢察官,但在這個案子裡,有幾個面向是筆者必須要提問的。首先,檢察官隸屬於法務部,屬於行政部門,既然並非食品專家,究竟「酸價」可否作為判斷標準,應該可以函詢相關政府部門,總有專業人才給你問吧?被三個鑑定人打臉,不覺得臉很腫嗎?

3.連驗孕都不會這樣驗的舉證

接著,關於「總極性化合物」的部分,檢察官因為只用快篩結果就認定總極性化合物超標,此種草率且不合規定的檢驗方式取得的證據,在法庭上原本就有不被採為依據的風險。更嚴重的是明明知道檢驗結果與「衛生署送驗結果」有出入,理論上應該用更正確的檢驗方式,獲得較準確的結果,卻仍採用一開始的快篩結果作為不利證據,被法院打臉不採為裁判依據真是剛好而已。用驗孕來比喻,一般人用驗孕棒要是兩次結果不一樣,肯定會買第三支來驗一下或是去醫院驗驗看,實在讓人無法理解檢方急就章的舉證是出於什麼想法?以筆者個人對於毒品案件之經驗,毒品鑑定除了快篩也多會再送實驗室鑑定,怎麼遇到毒油,就這麼一反常態地輕率為之?

4.超效率起訴

根據彰化地檢署的新聞稿,2014年10月10日開始偵查本案,該地檢署於10月30日就提起公訴,不考慮例假日,也僅僅二十天就起訴。確實,此種高效能起訴在當時博得社會好評,但是潮水退了就知道誰沒有穿褲子,依照筆者實際經驗,比頂新案更簡單的案件,檢方偵查終結往往需耗費數月以上時間,如此複雜案件卻短短二十天起訴,其中的蒐證草率與舉證瑕疵,都在最終審判時暴露出來。例如到了越南卻只蒐證「沒有檢疫人員的屠宰場」,對於證人所羅列的整個越南屠宰流程卻沒有詳盡蒐證,這種蒐證在當下可以得到社會「跨海辦案」的稱讚,但在法庭上舉證不足被發現時,實在令人質疑去越南所為為何?

(三)詐欺無罪的理由是?

最後筆者花一點小篇幅說明詐欺無罪的理由,目前中華民國刑法339條詐欺的要件包括「詐欺行為」「使受害人發生錯誤」以及其間的因果關係。法官的理由是認為被害人陳述自己被騙,是在事後東窗事發後受到媒體報導影響,才覺得自己被騙,這部分並不合於上面的要件(因為你買的當下沒有發生認知錯誤)。關於此點是否合理,礙於篇幅,筆者有時間再另外為文說明了。

三、判決之後,全民食安的下一步是什麼?

筆者寫這篇文章並不是要為本案法官平反,主要目的是清楚說明判決的論理依據,供各位讀者明辨整個頂新案的審理中,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如果鄉民要抓戰犯的,也好有個判斷的依據。對於這件事,筆者有幾點自己的想法與鄉民們分享:

1.我們從新聞都知道,其實有問題的是在於油品「原料」的酸價、總極性化合物跟重金屬,反而「成品」並沒有這些問題,也就是說「成品」在現行法規下屬於「合格」。對於這種「黑心油品」,如果法規都認為合格,法官著實難以下手判有罪。或許會有鄉民朋友覺得這種法官簡直白癡,但請認真想想,如果法官沒有法律依據可以隨便判決我們有罪,依照大家在網路上發言的程度以及三不五時路過行政機關的狀況,可能頂新被判有罪前,我們通通都在吃牢飯了,因此法律依據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

既然如此,現行食安法規的不足應該立即修正,應當是未來的當務之急。因為實際的狀況是隨著科技進步,千奇百怪的材料都可以做成飯桌上的食物,因此要徹底禁絕食安問題是非常困難的,我們能做的就是盡力去督促一個合理的食安法規不停進化,包括前端的預防與後端的處罰,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這一點,就要請大家注意到法規制定者的立法委員,我們是否曾漠視自己的一票,隨便投給包庇食安問題的立法委員?我們是否不監督國會,放任立法委員對食安法規放水?甚至是否有惡質立委阻擋食安法規?甚至甚至是最近在黑箱談判的貨物貿易協議,對於食安的傷害極大,我們是不是又不注意了?這些疏忽是在處罰頂新的呼籲之外,自己可以做的事情。

2.對於檢察官的部分,或許也該值得大家注意。台灣社會太過於注目法官,卻忽略了檢察官也是該被注意的對象。侏羅紀公園裡面,恐龍蛋裡孵出來的有暴龍也有迅猛龍,鄉民們太注意暴龍的結果,會以為吃掉我們的只有暴龍,那迅猛龍呢?回顧本案的偵查階段,對於檢察官的蒐證,以及本案審理中,檢方的舉證,大家都是拼命監督法官,卻忘記檢察官的狀態。


(另一種迅猛龍的示意圖)

當我們回顧偵查時的新聞,當時竟然出現「這一次偵辦頂新案的先鋒檢察官…平時笑臉迎人,辦案快狠準,也因此魏應充偵訊時看到一堆證據攤在面前,一時嚇得癱軟說不出話來」這樣的報導,對照魏應充這兩天的笑臉,到底癱軟在哪?他被嚇到什麼了?還是其實是爽的說不出話來?這件事也突顯出社會輿論對於司法的影響也有負面的一面,過度關心可能導致檢方為了迎合輿論,反而未能謹慎仔細地蒐證,為了快速博得美名的結果,是留下更多的遺憾(還是覺得反正法官會扛被罵的責任,所以…?)。

這個案件有他的困難性,也有他的指標意義(滅頂),而這些事情檢察官也了然於胸,但為何此案採證上如此輕率?是否行政體系有意放水?是否檢方有所忌憚?這些疑問現在都已經不重要了,筆者也無意指稱檢方蓄意放水。畢竟向來檢察官都是正義的代表,偵查中對於被告疾言厲色絕不嘴軟,這是我們對檢察官的印象,所以要說放水,筆者也難以相信。筆者只期待既然被告無罪,檢方慣例上訴,我們僅能希望偵查檢察官能夠繼續努力不懈的搜集證據,建立本案所欠缺的各項因果,讓蒞庭檢察官能大展身手,同時承審法官也能不因社會輿論向以媒體中心主義認定「判死就稱司法光明,判生就司法不公」而改變依法審判的立場。

為了迎合輿論,講出「精煉過的大便能吃」這種違背經驗法則的話,更足以見我國法治教育,真的,一刻不能等。(別忘了,太空人在外太空,可是喝著精煉過的尿液,補充水分),希望本文可以讓大家一起邁向法治社會,找到真正的問題點,而不是每次都抓法官當戰犯就覺得沒事了,讓我們的食安不再是一灘死水,讓我們的食安不再是一條有去無回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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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1. 不媚流俗,字字珠璣!
    鞭辟入裡,鏗鏘有力!
    台灣多一點理性思考與論辯,就可遠離民粹跟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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