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女生殺手。
今日仍然要以嚴肅沉重的心情,先為高雄氣爆事件的罹難者家屬獻上最誠摯的哀痛之情,也為仍然在第一線為市民搜救可能仍埋在瓦礫之下的家人朋友的軍警致敬。
有關高雄氣爆事件的肇事責任釐清,目前仍由檢警偵查中,而其中被列為重點偵查對象的李長榮化工,在面對媒體與社會大眾的追問時,往往以一句「偵查不公開,無可奉告。」回應,現在我們就來談談,所謂「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範圍多大,還有他規範的對象是誰,然後再來看看李長榮化工用這樣的理由回應媒體與社會大眾是不是合理。
(我甚麼都不能公開...絕對不能公開...)
刑事訴訟法之偵查不公開,係規定於該法之二百四十五條。他的規範目的,第一個是保護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的訴訟利益,避免讓檢警「對外放話」形成輿論或民粹辦案。第二個則是維持檢調機關的資訊優勢,防止因消息走露而「打草驚蛇」。所以這個條文的規範對象,第一個為第二項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再來就是第三項之檢察官等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也就是說,除非你是古美門研介,或者是久利生公平,不然「偵查不公開」這五個字怎麼樣也套不到你的身上,今日李長榮化工的對外發言人,最多只是犯罪嫌疑人或是證人,絕對不會是偵查不公開要規範的對象。
(如果公開就拘捕你?!)
另外,有關偵查不公開,其「不應公開」之事項從條文第三項來看,是「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舉例來說,如果檢調機關在偵辦過程中才發現某甲可能涉嫌重大,基於偵查不公開的理由,這個結果就不便對外透露。但是,如果說是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在檢調機關開始辦案前就已經是某甲幹的,他當然可以對外宣布說:「這件事是某甲幹的,跟我一點關係也沒有。」就算檢察官事前跟他們說不要跟媒體亂講話,他們還是可以開記者會,找個議員或立委,然後戴個墨鏡痛哭流涕一下的。
而且我相信,這樣的新聞畫面大家應該不陌生,難道這些人的都違反偵查不公開嗎?再拉回我們要討論的李長榮化工這個事情,今天李長榮化工在證交所的重大訊息公告上說,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不能表示任何意見,甚至連高雄市政府說要把管線內的殘存丙烯抽完,他也用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除了把市政府人員跟高雄市民當成潘仔,我實在想不到他會這樣回應的其他原因了。
講到這裡,我們可以很清楚兩件事情:李長榮化工絕對不是偵查不公開的規範對象,而他們內部調查之工作報告,以及開挖及檢測結果,甚至是配合抽出管線殘存丙烯的行為,也跟偵查不公開一點關係也沒有。在此建議李長榮化工的董座大大,不要再用偵查不公開的理由來唬弄大家了,你可以說要「靜候偵查結果」然後裝死,但是用「偵查不公開」來當擋箭牌,而且面對所有質疑跟要求你的事情你都用同一招,你應該不會是想要悶不吭聲,然後偷偷地作什麼壞壞的事情吧?基於再說下去可能會被告,那我就不說了~~~。
(這是秘密,那是秘密,全都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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