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3日 星期二

禁止攝影監票,中選會怕什麼?

(作者:鬼島跳曼波)



為了維護選舉之公平性,「監票者聯盟」號召民眾以手機即時監票與開票。其提出下列三點計畫:一、於全國各地招募監票志工,到全國各開票所監票。二、於各開票所進行網路實況轉播,讓全國民眾看到開票所實況。三、利用 APP記錄每一張選票,並拍攝爭議票影像上傳網路。為確保該計畫之合法性,並去函詢問中選會有關於投、開票所攜帶與使用攝影器材之相關事項, 受答覆如下:



中選務字第 1030024075


台端 103 9 17 日致本會首長信箱電子郵件,所詢開票過程中可否於開票所內攝、錄影一案,答復如下:
 

一、有關開票期間得否於開票所觀眾席攝影問題,前經本會721011日中選一字第8006號、811017日中選一字第43306號及98821日中選一字第0980003823號函釋略以,為維持開票所秩序,民眾於開票期間站在觀眾席上攝影,應予以制止。台端關心選務,併致謝忱。


二、檢附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電子檔1份,請撥冗填復。


        中央選舉委員會 敬啟


中選務字第 1030024125

台端 103 9 19 日致本會首長信箱電子郵件,所詢民眾於開票期間 可否於觀眾席「坐著」攝、錄影一案,答復如下:

 一、有關民眾於開票期間可否於開票所觀眾席攝影問題,前經本會1039 19日中選務字第1030024075號答復在案。茲參照本會721011中選一字第8006號、811017日中選一字第43306號及98821中選一字第0980003823號函釋意旨,為維持開票所秩序,民眾於開票期間於觀眾席「坐著」攝、錄影,仍應予以制止。台端關心選務,併致謝忱。

二、檢附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電子檔1份,請撥冗填復。

        中央選舉委員會 敬啟




然而,仔細檢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之規定: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此規定中,受規範之場所有二,其一為投票所;其二為開票所。當中以投票所與開票二者為規範對象者為第1項,而與本次爭議有關的第3項以及第4項,所規範的毋寧都是「投票所」。禁止攜帶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之規範目的在於秘密投票之確保,其所欲避免的即是同條第4項中「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之行為。若於投票時以攝影器材刺探圈選內容,恐有地方樁腳控制與確認選舉人投票而妨礙自由意志投票以及選舉公平之疑慮,並且妨礙秘密投票。但開票時則否,由於公職人員選舉採不記名投票,選票並無法與投票人身分相連結,至少在開票、唱票的過程中並無法單純以攝影知悉個別選舉人投票之對象,並無妨礙選舉公平與秘密投票之疑慮,甚至由公民主動參與監票,更是健全、深化民主參與之一環,並且與選舉罷免法於開票時設置監察員之規範目的相符。



我們從中選會的回函中可以發現,中選會巧妙地避開不談選罷法第65條之法律問題,僅以「維持開票秩序」為理由,禁止民眾攜帶攝影器材進入開票場所攝影監票,但試問單純攝影為何會「影響開票秩序」?就算真的可能產生足以影響開票秩序的情事,那也應該要現場以個案判斷,在符合選罷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之情況下制止並令其退出而非一律事前禁止。中選會通案地禁止民眾攜帶攝影器材進入開票所攝影監票,包含其所提及之解釋性行政規則,均是增加法律上所無之限制,當屬違法,而該回函對民眾亦無規範效力。只是中選會知法玩法,以法律恫嚇民眾,阻止民眾積極參與監票、維持選舉公平,到底又是在怕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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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節錄刊登於20140925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1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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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1. 可能是要避免選票有特定可被辨識特徵被紀錄下來?
    比如說樁腳要求投票章要蓋在特定位置,如每張選票在開票時都被紀錄下來就可以確實知道是誰跑票? 如無紀錄則會因為選票太多無法一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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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為什麼會有樁腳文化出現?
    如果攝影監票可以杜絕作票又可以消滅樁腳文化,一兼二顧,為什麼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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