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鬼島跳曼波)
據媒體報導,日前爆發「掌摑案」遭判刑5個月徒刑的現任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將於桃園縣升格為直轄市後,不經選舉轉任有四年任期保障的「區政諮詢委員」。實則,這樣的「轉任」並非首例,而是起因於2010年「五都升格」時,立法院所三讀通過的「地方制度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於當時「鄉鎮市長有條件轉任為官派區長」一事就引起高度注目與批判。據當時媒體報導,內政部統計符合轉任資格的鄉鎮市長共五十六人,即有綠委痛批「一百一十三位立委為五十幾人找頭路!笑死人!」,直言這是選舉酬庸,而隱藏在背後人數更多的尚有鄉鎮市民代表轉任的區域諮詢委員。
依2010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58條之1規定:「鄉(鎮、市)改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後段略)」,其為無給職而職務則是提供市長區政業務之相關諮詢,並可於開會期間受領出席費與交通費。
根據內政部對於區諮詢委員受領費用所做成之公告,參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區政諮詢委員之出席費為每日支給新臺幣1,000元,其交通費為每日支給新臺幣1,000元,二者計新臺幣2,000元。如此自然遠不及於改制前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3條之規定,給予鄉(鎮、市)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之所得。然而,改制前縣市之區域行政首長與代表是否可如此理所當然「轉任」為新直轄市政府編制人員,仍有討論之空間。
根據內政部對於區諮詢委員受領費用所做成之公告,參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區政諮詢委員之出席費為每日支給新臺幣1,000元,其交通費為每日支給新臺幣1,000元,二者計新臺幣2,000元。如此自然遠不及於改制前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3條之規定,給予鄉(鎮、市)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之所得。然而,改制前縣市之區域行政首長與代表是否可如此理所當然「轉任」為新直轄市政府編制人員,仍有討論之空間。
當年為因應升格,五都(包含合併前縣市)首長自動延任一年曾引發憲政爭議,因為根據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與民選官員之權限來自於人民之授權,而任期則是授權的期限。按司法院第499號解釋,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否則將失其代表性。而原鄉鎮市長以及地方民意代表轉任區長以及區諮詢委員又是另一公法上問題。雖然直轄市下轄的區並非地方自治團體而無民選行政首長以及民意代表,因此不會產生上述「延任」而違背國民主權原則之問題。然而,卻嚴重擠壓到新任市長人事任免之空間。
依司法院第585、613、645號等諸件解釋,人事任免權為行政首長重要權限,亦為行政權之核心之一。立法機關固然可以對人事資格加以限制,但倘完全剝奪行政權之人事任命權,將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而構成權力分立原則之違反。現行地方制度法第58條與第58條之1之規定,以法律規定改制後直轄市長應聘任原鄉鎮市長以及代表為區長以及區諮詢委員,並且給予前述受聘任人員四年的身分保障,已完全剝奪了地方行政首長的人事任免權而有悖於權力分立原則之要求。而如此以中央法律剝奪地方首長之人事任免權,亦逾越了中央與地方之權力分際,此次新聞其實不失為再一次檢視現行規定合憲性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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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鬼島夢想家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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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第585、613、645號等諸件解釋,人事任免權為行政首長重要權限,亦為行政權之核心之一。立法機關固然可以對人事資格加以限制,但倘完全剝奪行政權之人事任命權,將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而構成權力分立原則之違反。現行地方制度法第58條與第58條之1之規定,以法律規定改制後直轄市長應聘任原鄉鎮市長以及代表為區長以及區諮詢委員,並且給予前述受聘任人員四年的身分保障,已完全剝奪了地方行政首長的人事任免權而有悖於權力分立原則之要求。而如此以中央法律剝奪地方首長之人事任免權,亦逾越了中央與地方之權力分際,此次新聞其實不失為再一次檢視現行規定合憲性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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