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5日 星期三

永不消失的威權鬼魅、反覆體驗的戒嚴感受-針對諾富特飯店事件分析

(作者:山東台魯大)



  2014625日的早晨,當天朝特使張志軍的前腳都還沒踏上台灣的土地前,島國的國家機器早已迫不及待地啟動,包括員警與飯店人員的一行人,破門衝入住宿旅客的客房中。由網路上所呈現的現場影片可知,黑衣男子衝入房中後不停覆誦:「依照法律規範」等語,但正如同馬政府動輒跳針「依法行政」、「Z>B」鬼扯蛋,法治社會中並不是穿著制服或吠比較大聲就代表是正確的一方,以下筆者試圖由法律觀點分析這起事件,看看「依法律規範」的正確作法應當為何。



一、胡說瞎扯的法律依據、憑空捏造的依法行為
  根據立法委員尤美女女士臉書所載,其辦公室向觀光局確認後,對於房客登記的相關規定為《觀光業旅館管理規則》,該規則第16條要求觀光旅館業應備置旅客資料活頁登記表,將每日住宿旅客依式登記,並送交給警方,這一段大家出去玩應該都有經驗,住房前櫃台會請大家登記基本資料。此外同規則第23條也要求旅館須將每天住宿旅客的資料,登記後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給警方備查。筆者認為此規定有嚴重侵害人民隱私的疑慮存在,不過因為與本文較無關係,就暫時擱置不談,有興趣了解立法緣由者,可上尤美女委員的臉書頁面看看。


  與此次事件相關者是該規則第27條,旅館業者若發現「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施用毒品」、「有自殺跡象或死亡」、「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應立刻報請警察機關處理或進行必要的處理。請大家回想今天早晨的事件中,若依照法律規範行事,究竟合乎哪一種情況呢?如果根本不存在這些情況時,「依法律規範」來說,無論旅館業者或警方,根本不可能進行任何必要的處理,當然也包括破門而入或要求離開的舉措。


  如果真要硬凹,唯一可能成立的情況就只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比如說造成了天朝特使不happy的危險、讓馬區長精神耗弱構成傷害罪),縱然如此,條文中也完全沒授權旅館業者或警方可以「破門」或「驅離」。另外,雖然有「必要處置」的規定,但處置程度應該要配合房客的行為強度,若房客只是待在房內拒絕開門,考量當時並非退房時間,房客也沒有任何造成危險或犯罪的行為,甚至敲門者不出示任何身分證明,種種跡象都顯示破門行為早已超越「必要」的程度,屬於「過當且不必要的處置」。


  最後必須注意到一件事情,此規則是對於「旅館業者」的要求,而非對於「旅客」的要求,所以依照本法規,也無法推論出旅客有登記的義務、登記者必須待在房間的義務、開門理會無理要求的義務,實際上我們也不可能要求房間登記者必須無時無刻待在房間之中。因此,雖然黑衣男子不停跳針「依法律規範」,事實上根本不存在一條規範讓他破門而入,這種面不改色憑空唬爛的本事,應該去夜市賣藥,而非在國門的旅館工作,否則真是大材小用阿。至於千辛萬苦掰出兩條規則的觀光局,我們就為他們的辛勤工作鼓掌吧,說不定還是凹哪個倒楣的替代役男去翻法規掰出來的呢。


二、臨檢、搜索皆難以成立合法有據的破門行為
  對於破門而入的行為,網路上有相當多的討論,不過相較於「搜索」,筆者認為由「臨檢」行為開始討論會更適當。大法官在535號解釋中已認為臨檢會對人民權利產生侵害,所以警方不得任意為之,必須合乎一定門檻與相關要件,才可以進行合法的臨檢行為,以「場所的臨檢」來說,必須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如果處所是私人居住空間時,應受和住宅相同的保障。此外,與本案較相關的臨檢規定,規定在《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的第7條與第8條,此一辦法認為警察人員需要有相當理由「足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才可以進行臨檢,且警察於臨檢前,應對值班人員與受臨檢者出示證件並表明身分,且須告知實施臨檢的事由。除了這個維護辦法外,《警察職權行使法》中也都存在相同的規定。


  從上面的大法官解釋與相關規範可以知道,警察要進入旅館房間臨檢並不是看他心情爽快與否,而是要合乎法律規定的要件。如果我們由影片重新審視今天早晨的事件經過:首先,警方並沒有出示任何的身分證明,就介入且參與此事件;此外,該房間顯然也不是「已發生危害」的場所,就算接下來學生們可能會參與抗議的活動,一方面抗議活動並不是在該房間中,另一方面抗議活動也未必成立「即將發生的危害」,筆者實在找不到成立合法臨檢的可能。當法律上的要求都無法達成時,我們實在難以想像這個破門行動或要求房內旅客(而且是有付錢且有權使用的房客)離開,到底是基於什麼樣的法治基礎。


  除了臨檢之外,刑事訴訟法上有一種比臨檢受到更嚴格限制的手段叫作「搜索」。因為搜索比臨檢受到更大的限制,因此當臨檢都不可能合法成立的時候,搜索當然也不大可能成立。不過,既然網路上對搜索討論很多,筆者也簡單說明一下搜索的部分。依照刑事訴訟法128條的規定,警方執行搜索時須要出示搜索票,如果有刑事訴訟法131條「緊急搜索」的特別規定時,警察因為情況急迫要「拘提」、「逮捕現行犯」,可以不拿搜索票就進房搜索。今天的事件中,警方連張冥紙都沒拿出來了,當然也不可能有搜索票,加上警方並不是為了上面的緊急理由,當然不可能合法地破門進屋進行搜索。


三、意圖卸責的警方論調
  目前因為飯店與警方目前各說各話,還未能釐清要求開門未果後破門而入的是究竟是警方或飯店人員(如媒體報導:「警方表示這是「飯店報案」,因為要求住客離開,住客不願退房所以由航警局派了一名男警,五名女警到場。將此定調為因「報案」而到場的糾紛。航警局表示並非他們破門,是「飯店的人」自己破門」)對此,筆者認為不論是誰破門,都不會影響破門行為違法且毫無法律根據的結果。


  首先,如同本文前面所說,警方無論入屋臨檢或搜索都是欠缺合法依據的,執行上也有明顯的瑕疵。就算今天破門的換成旅館人員,如果旅館人員是受警方指揮進行這些行為,旅館人員的行為依然可以被視為警方所為,這都無法改變警方行為違法的事實。另外,如果警方主張自己只是到場處理糾紛,對於旅館人員沒有法律依據的破門行為,在場的警方應該是阻止違法或過當行為,而非任由糾紛進一步的擴大,在事情的處理上依然是責無旁貸。筆者認為這一切責任,就等事情真相大白時,才能作更進一步的討論,當然前提是不會被私下串供或河蟹掉。


四、結語-循序漸進的預防性措施、變本加厲的國家暴力
  六年前的秋天,當陳雲林來台時,曾有一句口號:「戒嚴傳統、全新感受」。如今,伴隨著張志軍來台,當時的衝突場景、國家暴力又都回到我們的眼前,台灣島上不停徘徊的威權鬼魅,總會在這些時刻,具體地以國家機器的形式,將台灣歷史上殘害民主法治的悲劇,一次次施加於不同世代的台灣人身上,今天我們又再一次品嘗了戒嚴的滋味,而且這次的滋味更加苦澀。


  回顧2008年,當時的鎮壓與對自由的箝制,發生於陳雲林抵台之後,但這一次則是在張志軍抵台前,就開始進行「預防性」的人權侵害。這都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政策方向,猶記得數個月前,自由主義研究者江院長就表示要對社會運動者進行「預防性」羈押,台灣執政者的手法已不再滿足於事發後的壓制,對於愛好秩序、厭惡人權的馬政府來說,事前的預防與控制是令他們感到更舒適的手段,也是讓天朝特使感到友善與和平的最佳作法。為了這一切,從今年春天開始,馬政府與台灣警方也不停進行超越憲法、毀敗法治的作為,諾富特飯店發生的事件,只是這一連串悲劇中的一幕,對於仍信仰民主、自由與法治的部分台灣人來說,這是邁向更黑暗的其中一步罷了。筆者撰文的當下,守護著民主的運動者仍被軟禁於房間之中,為了陳雲林、張志軍,我們已經被奪去太多得來不易的民主果實,當台灣失去主權之日,我們將失去更多,也必須重頭再追求這一切。



我們需要為房間中的戰友祈禱、為台灣祈禱,然後不分立場地憤起對抗這一切,如果我們的信仰是真正的民主與實質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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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法律研究者,喜歡衝撞者身分勝於律師。
興趣是糕餅製作。
未來想飄洋渡海學習甜點製作,目前非常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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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則留言:

  1. 您好,想請問一下
    根據飯店的聲明稿及新聞,可以得知民主陣線一行共7人於凌晨1點由賴律師及另一人各登記了1間雙人房,共可住4人,而另5人後來才進房,在晚間11點之後應是不能有訪客的,但賴律師等人有在房外活動(在安全梯等地應有監視器)而被飯店發現超出人數,在飯店連絡無回應後破門,這樣還是算違法嗎?這樣多出來的3人是否就適用第5項"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嗎?如果不行的話,那對於這種情況飯店有什麼法律或比較好的方法可以採用?自由時報報導飯店總經理進入房間後要求登記住宿,如不願意可退款,但不被理會,旅客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有拒絕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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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當這是中國....!?大不了結帳時多加人頭費。簡直是目無法紀,知法犯法。為了一個想要吃掉台灣的代言人,搞的民怨四起,馬英九不是說我們是民主國家!自己喊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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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抓到人數超過是加付加床費,沒聽過破門維護房客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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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飯店方應該要保護入住房客之隱私及安全,若飯店無法維護且與警方勾結強行破門,這樣的飯店請問您敢住嗎?如同前幾位所述,如發現合約外的居住行為可事後收取多餘費用,但建立在合情合理的範圍內,有訪客來訪且登記人暫時離開一切都是完全沒有任何疑慮的,更何況此文中還提出了如此多合法的依據,不論為何,飯店方和警方都不應有私闖客房(效力等同民宅)的作為。另外想請問「在晚間11點之後應是不能有訪客的」此話依何根據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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