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就醫就別碰政治?淺談保外就醫的行為界限
(作者:倫敦不沾鍋)
在阿扁保外就醫之後,可以預見的是,對於阿扁什麼事情可以做或不能做,將受到媒體與各方的放大檢視。阿扁是個極具影響力的政治人物,因此阿扁能否再「碰政治」,無疑也是大家關注的焦點。柯P要阿扁「出獄之後就不要再碰政治」,台中監獄在阿扁離開前,也耳提面命阿扁「不得」從事各種政治活動,包含不得從事選舉造勢活動、不得接受媒體採訪、不得上政論節目等。副典獄長蘇坤銘的說法是:「保外就醫不等同於出獄,受刑人在外就是要有病人的樣子」。
顯然的,「碰政治」這件事不是保外就醫的受刑人所被期待之事,立委盧嘉辰說阿扁是「狗改不了吃屎」,不可能不碰政治,反應的也就是這種態度。然而,如果「不因人而設事」是我們共同希望的溝通基礎,那對於這個問題的探討,也應撕除阿扁的標籤,從一個更普遍性的角度來討論。受刑人在保外就醫期間,是否就不能「碰政治」呢?「碰政治」可以作為廢止保外就醫的事由嗎?這可以有許多不同途徑的討論,本文僅從法律基本人權的面向,嘗試拋出一些問題,更深入的答案有賴讀者作進一步思考。
一、政治不是受刑人的事?
拋開繁瑣的理論,我們對於政治的範圍界定,可以約略用「公領域」與「私領域」做劃分,在這樣的區分下,「碰政治」可視為是與公領域事務的接觸與參與,任何個人以任何方式與公領域的互動,都可以被定義是廣義的「碰政治」。
在一個民主國家中,這樣的互動也都盡可能被給予最大的保障,因此,我國的憲法不僅保障了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等政治權利,也保障了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集會、結社等等的自由,這些政治權利與自由皆在塑造一個清楚的圖像,即人民的政治參與和表達應給予最大的保障。
政治的範圍是如此的寬廣,涉及的權利也是如此的多元,即使你今天不去碰政治,政治也可能隨時找上你,遑論是曾為國家元首的阿扁。因此,法務部去限制保外就醫的受刑人不應「碰政治」,要求求刑人應自我封鎖於私領域,不應涉足公領域,如此的要求是可能且合理的嗎?
很明顯的,法務部的立場存在著根本性的問題,這不僅與民主國家鼓勵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基本價值相違背,也與矯正機關追求受刑人社會復歸的目標不符,因為學習如何扮演一位公民,當然也是矯正機關協助受刑人融入社會的目標之一。此外,若作更細緻的權利思考,這不但限制受刑人的各項基本權,同時也可能侵害到公眾知的權利與媒體的採訪自由。將受刑人排除於政治之外,在根本上除了過於天真,也完全違背了當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
二、在監期間不行,所以保外期間也不行?
另一個可能的說法,是以類比監獄的環境來建構保外期間的行為準則。這種論點主張:受刑人在監所內不允許的事情,在保外期間也不應被允許。讓我們先用一個技術性的法律思考,即可瞭解這種說法的問題所在。
法務部認為,保外就醫不等同於假釋,「因為就醫期間不計入刑期」,是的,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保外期間不計入刑期,也因為如此,我們可以主張,受刑人「刑的執行」在此時應處於一種「暫時停止」的狀態,在其行為規範上,除了應依保外的原意接受治療,或出於避免逃亡與再犯的考量外,受刑人的各項權利等同於自由人,皆應給予最大的自由與保障。若不作此解釋,而要求受刑人的行為應類比在監時受到限制,卻又不計入刑期,該規定恐有違憲之疑慮。
退一步看,縱然我們接受法務部的看法,同意受刑人在保外期間仍處於服刑的狀態,但不應忘記的是,根據當代刑罰的精神,刑罰本身僅限於「行動自由」的剝奪,而不及於其他權利的限制,因此,刑法學者有謂:「受刑人來到這(按:指監獄)就是懲罰,而不是來這裡接受懲罰」。也就是說,對受刑人行動自由以外的權利限制,不應視為常態,行政與立法機關應盡最大的努力去改善與實現,否則即應視為是某種程度的怠惰,不在籍投票或許就是個例子。因此,既然保外就醫期間受刑人有更大的可能去實現其權利,即應在此期間給予最大程度的保障,不應以監獄的條件作向下的類比。
三、建構保外就醫期間的行為界限
界定保外期間什麼樣的行為應被允許,無疑需有更加細緻的探討與界定。當前法務部要求「看起來要有病人的樣子」的說法,無疑只是一個粗糙的政治語彙,遑論以這項標準對受刑人的各項政治參與權利作限制。本文認為,建構受刑人在保外期間的行為界限、思考受刑人能否「碰政治」等問題,應考量下列幾個面向:
1. 受刑人的政治參與是基本權,應給予最大程度的實現
政治參與是民主國家最基本的權利,除非受刑人受到褫奪公權的處分,受刑人的政治權利接受憲法所保障。因此,就受刑人的在監期間,諸如受刑人不在藉投票的設計、言論、出版自由、秘密通訊等自由的保障,皆應給予最大程度的實現。保外就醫期間,受刑人既然已經脫離監獄空間,原先為維繫監獄秩序與安全等事由已不再復存,受刑人在此時期的權利自應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
2. 「無損醫療目的」之行為皆應予以保障
保外就醫的目的既然是在保障受刑人受到妥適的醫療照護,保外期間的行為準則,也應該以醫療目的是否能達成作為依歸。
在積極面的要件建構上,矯正機關可要求受刑人定時配合接受醫療計畫所安排的治療;消極面上,矯正機關則可以限制受刑人從事不利於醫療計畫的行為,但為避免矯正機關過度的侵害,制度設計或許應以「事後限制」為原則,緊急狀況才例外允許事前的限制。也就是說,只要受刑人有按規定接受治療,並未從事任何有損於治療的行為,原則皆應給予保障。<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第3條第6款規定「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外,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顯然無關之活動」,顯然對受刑人的自由給予過度且非必要的限制,有必要作進一步作檢討。
3. 防止脫逃與再犯
受刑人於保外就醫時畢竟仍未完成刑期,為防止受刑人的脫逃,相關機關應可一定程度限制或掌控受刑人的行蹤,當前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4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許可具保停止羈押之設計,即蘊含這種想法。此外,對於有高度再犯之虞的受刑人,矯正機關亦得給予一定的限制,相關限制也應符合比例原則的精神。
4. 保外就醫事由的消滅
保外就醫的目的既然是保障受刑人接受監獄所無法提供的醫療環境,一旦受刑人的健康狀況獲得恢復,保外就醫的原因自然就消滅,應廢止受刑人的保外就醫。在認定上,矯正機關應以受刑人的「真實健康狀態」為依歸,尋求專業的判斷,而不是以社會觀感的好壞、或看上去有沒有「病人的樣子」作裁量。
5. 權責機構與救濟途徑
就保外就醫的授與和撤銷,當前監獄行刑法授權法務部自為裁量,基於保外就醫可能的急迫性與專業性,監獄行刑法的授權應具有美意。然而,在這次阿扁能否保外就醫的爭議中,我們發現如此設計存在幾個重大的缺陷。
首先,這樣的設計除了無法達成原有的美意,反而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其次,因為行政機關需直接面對強大的民意壓力,反而難以其依據專業而非政治與民意作決議,最後,根據過去的獄政的研究,矯正機關若欠缺適當的監督,其所握有的各種權限常會淪為侵害或報復受刑人的工具,而造成各種監獄人權侵害,在當前保外就醫的認定過程,我們很難排除這樣的可能。因此,在制度的設計上,通盤就決議、監督與救濟的管道作討論,應是未來要進一步規劃的。
上述幾個淺薄的觀點,或許稍微讓我們進一步去思考這個爭議。筆者認為,這些爭議的本質,其實也牽涉幾個更有趣且更難回答的問題:即我們究竟如何去看待受刑人?受刑人在我們心中的圖像是什麼?又「政治」對我們而言是什麼?為何受刑人於保外就醫期間參與政治,會被視為是如此的禁忌?這些問題的答案都有賴我們再去找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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