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7日 星期日

扁案程序爭議之「換法官行不行」

(作者:溪州白蘭地)

睡夢中接到一通電話,電話那頭傳來一位友人的聲音,說是跟男友吵架了,希望我可以過去評評理順便調解一下。

「他趁我工作時,背著我跟年輕女大生搭肩逛街,他還不承認劈腿」女生哭訴著。

「女生朋友一起去買東西而已,天雨路滑,讓她扶一下,又不是牽手,搭肩沒嚴重到說我劈腿吧」男生立刻回嘴又吵了起來。


兩人吵得不可開交,我趕忙打圓場,先把那個女生找來問問看,再公正地說我的意見。因為男女雙方都是多年好友,也希望可以化干戈為玉帛,了解那位女生真的是行動不便需要攙扶後,我客觀理性地分析這只是場誤會,安撫雙方後就離去了。
周董說:搭肩才是真女友

哪知道幾天後換接到男生的電話,「這幾天,她突然又說要找人評評理,這次找了她宿舍的姊妹淘來,她們聽完事情經過,每個人都說這是劈腿、偷吃、負心漢」男生忿忿不平地說著。他覺得找一個雙方都認識的人來調解,還算說得過去,但女生突然找一堆自己的朋友來假裝中壢李性客官說要評評理,這對他根本就不公平。掛了電話,想說上PTT笑一笑,忘記不開心的見聞,結果看到有鄉民在討論「救扁」,還分享了沈伯洋律師對於案件的刑法分析。我想起在陳水扁的案件中,審判他有沒有罪的過程,也發生換法官的爭議,類似的情形在情侶吵架事小(最嚴重就是越吵越兇最後分手),但拿來判一個人十數年的徒刑時,應該是很嚴重的事情啊!

其實在扁案中,程序上最值得討論的是在最高法院的審判中,當時仍然是「保密分案」的背景下,最高法院作出了很稀有的「自為判決」。但是扁案的爭議這麼多,不可能一口氣說完,所以筆者決定先趁這個機會,和大家說明一下在台北地院的審判時,所謂「扁案換法官」的狀況,讓大家試著思考一下這樣程序是不是公平的。畢竟,正當的法律程序與公平的審判是作出正確判決,而且使大家心服口服的前提。

法定法官原則的精神-一定要事先寫好遊戲規則
在刑事訴訟的審判過程裡面,有一個已經被承認是人民訴訟上權利的概念,叫作「法定法官原則」,我國大法官已經在665號解釋中承認此原則的存在。這個原則的內涵是對於審判案件的法官是誰,必須要在分配法官前,就「事前」用抽象的規範把遊戲規則給訂好,絕對不允許在每個個案中恣意地決定承審法官是誰。

這好比大家打籃球,事前一定要把三分線畫好,只有在線外投進才算得三分。不可以每一個球個別判斷它的得分(例如:有人灌籃算三分,有人卻要在三分線外投進才拿三分)。藉由事前把遊戲規則講好,大家才可能公平的競賽。

了解這原則後,對照上面的程序流程表,就可以知道在地方法院審判的過程中,問題發生在將案件由周占春法官處,併案到蔡守訓法官的過程中。這個將案件由一個法官處移動到另一個法官處的行為,是不是個案中刻意的操作,是不是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就產生了爭議。

要解答這個爭議,就必須要判斷併案的行為,是否根據事先抽象的遊戲規則而來。因為在本案中併案所依據的規定是「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中的第10點與第43點,這些規定是否合乎法定法官原則,就成為日後大法官665號解釋的重點。對於這一點,過去曾有洪英花法官投書,認為此併案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因為該分案是依照法院內部的要點來進行,所以並非依照「法律」的合法分案與審理(洪法官稱之為「簽呈法官」,不合乎法定法官原則的要求),該審判庭違法,後續審理當然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不過,最後大法官解釋的結論與多數意見書中,都認為只要併案依據的規定,是在事前就用一般抽象規範訂定好,形式上不用限於「法律」,縱然是台北地院刑事庭內部的分案要點,仍然是合乎法定法官原則的。大法官們的理由在於,法院內部分案涉及專業考量,故不須一律嚴格要求用經國會通過的法律來進行規定,應保留給法院內部自行規範的空間。所以這個部分目前在扁案的程序上,是比較沒有爭議的部分。

正當法律程序的疑慮與當事人無法申訴的困境
雖然大法官認為該分案要點合乎法定法官原則,但誠如許宗力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點出的問題,我們考量一個程序是否正當,在案件初次在法院分案時,與審理途中案件改分時,考量的內涵並不相同。初次分案時,只要保障人民受到公正的審判,確保分案規定是中立公正的,並按照這個規則隨機分派時,不管分到哪個法官,這個程序對當事人而言都是公平而且正當的(至於法官投緣與否,那就看運氣了)。

但更換法官對於當事人的影響就大不相同,因為程序已經進行到一半了,突然更換法官會影響到程序的進行,也會影響到當事人相關權利,特別是訴訟中的攻防。此外,這種審到一半換法官的情況中,「有沒有把案件改分的必要性」、「是不是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決策過程的透明度、有沒有黑箱」等等,都會影響程序的正當性。在這樣的情況下,合理的程序中,應該要給當事人足夠的保障。白話來說,既然我人在法院裡生死都交由法院決定了,那至少也讓我知道你們法院做決定的過程,也至少給我罵個幾句話的機會吧(電影裡要被槍斃前,都可以說幾句遺言的阿)。

槍決以前至少要讓人說句遺言吧,你們做人要有良知啊


所以針對扁案這種特殊的狀況,包括學者專家以及大法官所提的不同意見書之中,都有提到應該要讓當事人了解決策的過程或進行必要的告知,並且讓當事人擁有在改分法官之前,有事前陳述意見的機會,並且要讓當事人在案件分給其他法官後,對於換法官更易的處置,有依照法律途徑,表示不服的救濟管道。各位想想看,連世界盃足球賽場上,兩隊的隊長都有管道可以向裁判的黃牌或紅牌表示意見了,決定一個人要不要坐牢的審判中,給個機會說說意見,應該也不為過吧,當事人也才可能心服口服。

但在現實上,誠如當年洪英花法官投書所言,也是後來被學者與部分大法官所批評的。台北地院在扁案中更換法官的時候,並沒有給予陳水扁總統或其律師們表示意見的機會,法院最終也不是用「裁判」的方式決定法官更換這件事情,當然也就沒有給予陳水扁總統事後充分救濟的機會。這樣的程序在許玉秀大法官與許宗力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之中,都被清楚的點出,這樣的審判程序是顯然不合乎「正當」二字的要求的。

結語
看完上面的部分,大家或許可以簡單了解到,扁案中「換法官」這件事情,到底發生了什麼問題。由於筆者本身對阿扁並沒有「愛」,因此僅是客觀說明整件事情的經過,與相關的法律概念,大家日後要討論或向別人介紹這個案件時,對這個部分也可以具備基礎的常識。

筆者本身贊同讓陳水扁總統保外就醫,且認為這是當前基於人權保障,最立即應爭取的事情(至於保外就醫的法律常識介紹,請等待之後文章)。關於刑法上陳水扁總統到底有沒有罪,最近網路上討論也非常多。筆者在這裡只是想強調,日後不論有沒有機會重新審判,審判的程序一定都必須是公平而且正當的,只有正當而且不被質疑的程序中,才可能作出正確且讓人民心服口服的判決結果。

我們必須注意一件事情,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並不存在法律規定,認為任何程序上的瑕疵,都可以因為在法庭中審理後而變成當然合法。此外,雖然有一些偵查中有瑕疵的證據,可以在審判中因為法官重行調查,變成可以合法使用的裁判根據,但許多程序中的瑕疵(例如:沒有給當事人表示意見、不給當事人救濟機會),並不會因為經過別的法官審判過,就通通變成合法,這些瑕疵是確實存在而且一直影響審判的正當性與公平性的。我們被敵人殺到紅血,可以回家泡溫泉就回血,但程序上發生的爭議跟傷害,不會因為被別的法官審過而回血,相反地只是會讓畫面更快變成一片黑白,然後當事人人生也黑白。
被殺爆就是被殺爆了,畫面黑下來也沒溫泉可以泡惹


筆者認為扁案對於台灣社會的衝擊,至今依然存在。除了監獄中忽視人權的對待,令人感到難過與痛苦外,審判過程中諸多爭議(例如:偽證或筆錄的問題),更是令許多人難以接受審判的結果。這些疑問在台灣社會普遍存有不信任司法的風氣中,更是加深了社會的裂痕。其實不僅是陳水扁,台灣有更多監所人犯處遇、更生的問題存在,台灣的司法官們努力的讓我們的程序更好,但理所當然必定還有問題存在,這些問題不僅存於扁案,也存在於其他案件中。我們可以試著把扁案看成一個人權議題,藉由它去看到台灣刑事程序中有待解決的問題。總之,筆者希望看到陳水扁總統趕快放粗乃,然後跟我們分享他所經歷的與看到的,這些都足以作為讓我們刑事程序進步的種子。

延伸閱讀:
司法院大法官六六五號解釋
http://ppt.cc/CllB

沈伯洋律師針對扁案之刑法分析
http://ppt.cc/0Msr

洪英花法官訪問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33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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