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4日 星期五

大律師們,請別再當「說書人」

(作者:錫口白紙扇、小女生殺手)



自臉書此一社群媒體自2006年興起之後,造就了不少利用此一便捷的社交工具發表意見,並得到高度迴響的網路紅人。其中從事專門行業或是擁有專業技術的人士,由於其所接觸的社會面向常不同於一般人,只要文筆稍有通順,即使是日常的生活記事亦能令普羅大眾感覺新奇,進而享有網路上的高知名度。而在這些專業人士之中,尤以醫師、律師兩種職業為箇中翹楚,由於此類行業須經常面臨生死、犯罪,以及人性等處於社會角落的陰暗面,如兼以引人入勝的文筆,自能成為網路紅人,甚至成為針砭時事的輿論風向球。而在律師界中有著男女兩大文豪各據山頭,男性代表為知名暢銷作家呂秋遠律師女性代表則係兩性婚姻專家賴芳玉律師,兩人奇文迭出,各擅勝場。
辜狗賴芳玉律師,好像有兩個不同人
                        
此二位律師所發表的文章,內容通常是以其與當事人的對話作為開頭,進而簡單地介紹當事人的案件以及背景,通常當事人都是為了一些充滿辛酸,常人一見皆會不忍卒睹的理由或原因捲入案件,然而他們要面對的可能是對造的蠻横、司法的無力以及現實的殘酷,最後律師本人可能想到方法解決了當事人的困境,或有可能沒有解決,徒留下一個讓人有點心酸、有點不解又富韻味的結局。對於這種以當事人的故事為基底,文章以「一苦、二甜、三回甘」作為架構跟靈魂的法律文體,是呂秋遠律師據以稱霸暢銷書市場,成為法律文壇領袖的強大殺器,故江湖上稱其為「秋遠體」。而這兩位律師透過揭露這些接觸過的案件以及當事人,除了獲得萬千粉絲爭相按讚外,亦希望能同時藉由某些無解或是難解的案件,凸顯當前司法的問題,並提醒各個瀏覽文章的網友需要改變這種造成當事人困境的「司法現狀」。

呂秋遠律師有著超越年資的名氣,讓人佩服

而在獲得廣大網友的支持後,「秋遠體」遂為法界顯學,引起不少律師爭相仿效,於是司法說書人的軍團就這樣應運而生。然而在此筆者想問的是,這些「說書人軍團」筆下的事件、當事人以及過程究竟是真人真事、原汁原味的現實人生體驗,還是單純是撰文者天馬行空、腦內補完的空想司法案件呢?不是真的呢?這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呂律師有交代,精蟲衝腦前要先想想。呂律師的人生體悟果然不凡

如果說這些故事全部都是真的,是當事人的人生體驗辛酸血淚而生,這樣的故事究竟該不該被寫出來呢?我們來看看律師倫理規範33條的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一 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二 避免或減輕因委任人之犯罪意圖及計畫或已完成之犯罪行為之延續可能造成他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害。三 律師與委任人間就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四 依法律或本規範應揭露者。」

倫理規範是甚麼?那可以吃嗎?有名聲才有得吃啊。

原則上,「在網路上說故事,或是把這些故事寫成書拿來大賺版稅」,基本上已經不可能有上述條文但書一、二兩款的情形,畢竟事情都已經發生了。而直至目前為止,好像還沒有人寫出故事是因為被告或是被懲戒的,所以第三款應該也不成立,而第四款的概括條款也應該不太可能成立。因此,如果「說書人」們說的故事是真的,那麼他們就必須要告知該案件委託人,並且得到該委託人的同意,否則就不能以任何形式洩漏



筆者深深地相信,如呂秋遠律師跟賴芳玉律師如此享有高度社會地位以及崇高名聲的大律師,我們可以善意的推定他們所寫出的故事如果並非杜撰,一定會事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如此的道德完人,公益案件律師的代表,如以區區律師倫理規範的內容去質疑他們,不啻是一種侮辱!(一定是這樣的,一定是這樣的,100%沒有問題的。)但是那些仿效前輩的「說書人軍團」們,是否有那麼謹慎,注重當事人的隱私,就值得我們去考量了。


也是賴芳玉律師,知性美。

而若是這些故事「純屬虛構」,只是「我幻想中的司法案件」或是「法庭蜘蛛網」類的小說,這時候我們自然沒有律師倫理規範的問題,反正是假的嘛!然而,把用自行杜撰的情節,或是把真實的案件東拼西湊,用拼裝車的方式湊成一個司法小故事,或是把一個可能原本俯拾即是的普通案件,用渲染、誇大的方式呈現,是讓讀者能夠真正的了解司法,還是讓讀者離所謂的真相愈來愈遠?而撰文者以「律師遇到的案件」為主題,卻是用拼湊、渲染,甚至是捏造出一個虛假的案件,這樣的作法是否也是一種「內容物與標示不符」,是不是也是一種「黑心商品」呢?

頂新案,呂秋遠律師吃大便論非常精闢啊!

對律師、醫師或心理諮商師這種職業來說,經常會知悉當事人秘密之事,對當事人而言,面對上述職業就代表著你要坦誠,並且毫無保留地把不願意向他人傾訴的隱私和盤托出,而正因為當事人對這類職業從業人士抱持著高度的信賴,「職業倫理」就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因為那代表著對於自我的約束、對於當事人的保護以及對於該職業公益性的維護。即使你認為這只是你接觸無數大案中微不足道的渺小案件,對當事人而言,可能就是改變他一生,甚至讓他一輩子都不想再被提起,甚至是想起的不堪過去。大律師「說書人」們,無論各位筆下的故事是真是假,消費他人悲慘的人生或是藉由聳動的虛構事件,藉以獲取名聲、獲取案源,是對自己職業的污辱。經過精煉的大便,還是沒人會想吃;而靠著炒作成名的律師,我想還是同樣不值得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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