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總統大選告一段落後,有線電視集團中嘉第三度傳出易主的消息,而在新舊政權交替期間,由遠傳這一間大企業入主中嘉的申請案件提上日程,不啻再度挑動大家敏感的神經,而在昨日NCC以附負擔方式通過此一案件,也讓中嘉這間先後曾傳出三次易主消息的有線電視集團再次為大家所關注。
NCC是我國非常非常重要的組織阿 |
在此向大家簡單科普一下中嘉無緣的前幾任金主,首先是與新任立委,時代力量現任黨主席黃國昌先生有著剪不斷理還亂的愛恨糾葛的旺旺集團,此次申請後來被NCC以停止條件未成就不予通過。接著是被譽為鮭魚返鄉,後來因為黑心油事件商譽遭重創的頂新集團,後來因為頂新無力購買而致雙方合作自然終止。此次遠傳入主中嘉案,其實中間也是飽經波折,因為有線電視廣播法有所謂「黨政軍條款」的限制[1],而遠傳本身因為有勞保基金的投資故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中嘉,也因為,遠傳改為與摩根史坦利策略合作並透過摩根史坦利旗下荷商(該公司由遠傳持有不具股份轉換性質之普通公司債)出面向持有中嘉60%之大股東MBK買股份。這種迂迴前進的方式顯然會讓許多人質疑本案的合法性,於是乎通過此案的NCC對此做出了長篇的聲明,以下我們就依段落來進行白話版的翻譯。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05年1月27日第682次委員會議審議荷蘭商NHPEA Chrome Holding B.V.(以下簡稱荷蘭商NHPEA公司)申請多層次轉投資吉隆等12家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案,該案歷時半年審查,經辦理聽證會及公聽會後,NCC依法斟酌前揭審查結果,於荷蘭商NHPEA公司同意履行20項承諾後,許可本案之股權轉讓。
白話翻譯:
有一個荷蘭的公司要來買中嘉,我NCC花了半年的時間仔細地看完了他的每一份資料,才決定讓他在做到我提出的20項承諾之後,同意這一筆交易案。(我很認真看,絕對沒有放水的…)
NCC說明,依荷蘭商NHPEA公司陳報相關資訊審視,其投資架構符合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有廣法)外國人投資比例限制、產業水平限制、垂直限制之規定。依該會第 680次委員會議決議,要求申請人依新修正有廣法第15條第3項規定,提出公眾接近管道之開放性、頻道內容之多樣性、消費者利益之保障與回饋、經營效率之提升、對於媒體相關市場之影響及有助於公共利益目標等6款之說明及相關佐證資料,相關資料經補正並彙整研析,提該會第682次委員會議討論後作成決議。
白話翻譯:
這一間荷蘭公司的申請完全沒有問題,我們NCC的處理也都是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NCC另說明指出,遠傳電信因有政府直接或間接之投資,依現行有廣法第10條禁止政府、政黨投資系統經營者之規定,遠傳電信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案吉隆等12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股份,若該公司有違法投資吉隆等12家有線電視系統之情形,將依法裁處。依據公平會104年12月30日作成之決定,遠傳電信尚非本件外國人投資案申請人,倘遠傳電信未來另以取得股權、出資額或以其他方式實質控制本案12家有線電視系統,依法仍應向NCC及有關機關提出申請,然依現行法律規定,NCC應不予許可。如未來法律修正,放寬政府投資系統經營者之限制,遠傳電信之投資仍須另行提出申請。
NCC指出,為確實掌握就本案有線電視系統與電信業者之合作情形,該會委員會議決議要求各該相關關係人,提供目前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吉隆等12家有線電視系統與遠傳電信或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合作概況,該會除將彙整對外公布外,並將密切關注遠傳電信未來有無實質控制之情形。
白話翻譯:
我們是NCC,當然知道遠傳不能投資中嘉啊,有投資的話,我們怎麼可能不罰他呢?而且公平會也說遠傳沒有投資嘛。(遠傳:我只是買他公司債又不是投資)至於之後有沒有修法放寬黨政軍條款,遠傳要不要來申請,那也是以後的事了,你們不要這麼急嘛。
NCC表示,今日委員會議邀請荷蘭商NHPEA公司及安博凱(MBK)集團等當事人到會陳述,以釐清相關事實。該會為確保有廣法第15條第3項之公共利益,決議要求荷蘭商NHPEA公司須履行20項承諾,具體承諾事項如附。另為落實監管,NCC要求中嘉應於內部成立專案小組,控管本案各項承諾相關事項之執行進度,每半年向該會陳報。
白話翻譯:
我們也不是隨隨便便就同意啦,你看我們附了20個條件耶,而且中嘉那邊我們也不是不管了,之後他們也要定期回報我們,如果這些荷蘭人不守信用,我們一定會處理的啦!
NCC另指出,依申請人陳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聲明,本案為特定投資人委託管理之封閉型基金,未公開買賣。聲明書明載:投資人非經基金管理人同意不得移轉其利益,且基金管理人不會同意違反任何法令規定之投資移轉;本案所有投資人之身分已固定,且均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中所稱之大陸地區投資人。NCC表示,相關投資須符合外國人投資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相關規定,並將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依上開法律審查。此外,本案申請人之封閉型基金或其上層或下層投資結構有任何變動,亦應依法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許可。
白話翻譯:
本案目前沒有中資(至少檯面上的投資人看不出來是中國人),以後也不會有,因為投資人的變動要先跟我們說的,所以本案沒有中資,沒有中資,沒有中資(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遍),請大家不要擔心。
NCC說明,荷蘭商NHPEA公司申請投資案係在相關機關共同釐清無違法疑慮,且遠傳電信尚非本件外國人投資案申請人前提下,同意荷蘭商NHPEA公司受讓安博凱(MBK)集團所持有中嘉所有股權,並附附款許可通過。本案申請人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通過投資許可後,須依規定提出營運計畫變更,並落實前揭承諾事項,NCC將嚴格監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持有線電視產業秩序。
白話翻譯:
這間荷蘭公司既然符合申請資格,我們又設下了重重關卡,才勉強同意這個案子,我實在是不懂你們在防備什麼耶。
結論:
其實這件交易案的爭議跟中資關係不大(畢竟中資問題不是靠這些書面資料審查就可以解決的),問題應該是出在黨政軍條款。老實說現行的黨政軍條款罰經營者不罰投資者,而且你被買到算你倒楣的作法似乎頗令人詬病。且目前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草案也有廢除黨政軍條款的倡議,不過反正還沒修法,就得照現行法方式做。
在中嘉案中遠傳很賊地繞了一圈又一圈,透過認購人頭公司的公司債,且這個公司債又不能轉換為股份,並表示遠傳只是間接投資而非股東,至於遠傳宣稱的目標是「賺錢」、「財務投資」,但事實上他的目的當然就是為了併購中嘉做準備。在遠傳實際購買之前,黨政軍條款並無法有效規範遠傳,也因此在法律層面上NCC不容易否決此案。
至於黃國昌委員提到NCC說違反條件也不撤銷許可(正確的法律用語應為廢止),從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1項第3款來看,NCC固然是有裁量權,但若情況嚴重到不廢止許可不行,NCC還不做,這時候已經是裁量限縮至零,NCC若還不廢止許可就是公然違法。黃委員身為法學碩儒、社會急先鋒,到時候就讓黃委員好好的代替大家懲罰NCC吧~
這麼大塊的肌肉,這麼性感的巴底,只能靠你啦國昌老蘇!!!! |
[1] 有線電視廣播法第10條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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