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9日 星期五

Uber稅務稽徵的問題,法國是怎麼做的?

(作者:麻六甲坐館)

Uber進駐台灣的那一刻開始,使用的便利性、新穎的車輛以及親切有禮的司機都不斷地衝擊著國內計程車的市場,而由於Uber自在台灣營運以來從未對運輸收入進行納稅,因此履履遭到立委點名查稅,本文希望以成功阻擋Uber在當地營運;讓類似行銷方式的Airbnb低頭乖乖納稅的法國為例,跟大家討論Uber在課稅上的實際方式,以及對此類新興運輸方式的立法可能性。


UBER的夢想

就法國如何讓Uber宣佈暫停營運、讓Airbnb乖乖繳稅的手法,其實可以分成法制面還有實然面兩個部份來討論:


一、法制面:
法制面的部份,跟法國數位經濟互信法(la loi pour la confiance dans l'économie numérique, LCEN)「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的認定有關,該法的認定範圍包山包海,囊括了網路搜尋引擎、線上提供資訊、儲存資訊(雲端)、通訊網路的提供、資料庫等。即使上述服務免費,仍然在認定的範圍內。由於法國是個經濟管制行之有年的國家,依上述法規一旦被認定是提供服務,其後立刻就可能發生租稅以及其他特別法上的義務。


租稅義務主要有所得稅還有營業稅,就營業稅來說,法國租稅總法典第259條規定,「在法國提供勞務應課徵營業稅」,即使Uber把公司設在外國,因為提供服務的對象是在法國,還是算「在法國境內提供勞務」,還是有營業稅的納稅義務;就所得稅而言,法國租稅總法典第218-A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根據營業法人所從事經營活動之地點而決定課徵。


惟稽徵機關得以下列標準決定特定之營業法人是否為本國法人:公司得以確保其有效控制之地點、或公司的登記地址。」同條2項:「在法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之法人,或者在法國境內擁有資產之法人,即便未在法國境內設有住居所,亦得因其交易活動而課稅。其相關條件由財政經濟部訂之,並刊登在政府公報。這就是所謂的「有效控制地稅籍」,亦即法國是該公司有效控制的地點(一般而言只要營業活動主要發生在法國,就容易被認為是「有效控制」),外國公司就要負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至於有無稅藉登記其實並不重要。所以在法制面,其實是不用擔心課稅沒有法源依據的。重點還是在「對於不設稅籍的外國公司,技術上要怎麼查他們稅」?而這就是實然面的問題。


二、實然面
而實際上怎麼在沒有稅藉登記的情形下查你的稅呢?其實像是Uber,或是Airbnb這種把金流跟公司登記放在國外的公司,技術上很難課到他們稅。要課到稅的關鍵是「掌握物流」,也就是抓住實體服務的那端。雖然錢是直接匯到國外帳戶,公司也不在本地國登記,但他的物流仍然是跑不掉,必須要放在國內才能賺消費者的錢,例如Uber就算錢是直接匯到國外帳戶,總是需要在本地載客的,如果從載客端用特別法不停地裁罰那些基層的提供服務者,在被罰到受不了的情況下,總公司就會願意妥協出面,老實繳稅,按照當地的法規走,不然就是考慮滾蛋,如同前述所言,因為法國是個有經濟管制傳統的國家,在執行裁罰或是稽查這種行為的執行能力比台灣強很多,因此此舉成效頗佳。Uber就因此在法國受挫,甚至宣佈暫停營運,反之,Airbnb就選擇和法國政府合作。
UBER:告訴我什麼叫做愛


另外,由於法國很早開始就致力於「金流檯面化」,法國法亦規定一定金額以上的現金移轉,會有經濟犯罪的問題,所以一般人相當依賴帳戶跟信用卡,因為你信用卡還是用法國銀行會受到當地金融管制機關的管制,所以金流方面是可以掌握的,此時得否順利徵稅的差異就是出在勾稽的難度,因為單純用金流勾稽,系統會認定錢是往境外流出,如果不結合物流,其實無法分辨哪些是真的境外實現的所得,哪些只是要規避境內的稅賦,然而一旦如前述結合物流的方式下,因為Uber那邊對口的帳戶一定是固定的,只要確定你的服務提供(物流)確實是發生在境內,Uber是絕對難以規避稅賦的責任的。
乖乖繳稅吧
而現在我國的Uber問題是否出在其無納稅義務?其實我國法在解釋上還是可以對Uber課稅的,因為Uber美其名共乘,其實仍然是計程車的載客服務,然而最根本的問題仍然來自於:我們縱然效仿先進國家以大量的經濟管制以及繁雜的法規來規範計程車事業,上述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就成為服務的高價格,但我國的問題卻是即使有這麼多的管制,消費者卻常常感覺不到高品質。


Uber雖然在經營模式上把稅賦、牌照等等的法定責任用正夯的「共乘」概念推得一乾二淨,進而衍生了許多問題,但站在政府的立場,其實是有必要將這種新型態的小黃納入修法考量中,因為這樣的修法方向是有機會把因為可以把原本在地下的經濟活動成為稅賦的來源,進而讓民眾日常生活更習慣用信用卡或其他電子支付,讓金流容易被稽徵機關掌握,達到「不加賦而國用足」的效果。



筆者的結論是,法律其實是為日常生活而服務的,在電子商務進步的潮流中,類似Uber這種運用新科技因而實現的新型態服務必將應運而生,與其一味地進行裁罰或是禁止,還不如趁此立法由暗轉明,將其納入成為大眾運輸模式的一環,除了前述得以增加稅收的效果外,還有著提升現行計程車服務品質的效果,畢竟有競爭才會有進步。而在未來自動駕駛的技術成熟後,或許還會有更新穎的運輸方式出現,屆時對此類方式的接受與否,則在在考驗著執政團隊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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