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6日 星期三

就算不滿一例一休,維持現況才是一無所得。

(作者:南寺拳人)

筆者之前曾經撰文,討論休息日的加班費如果低於平日的加班費,不但無助於落實周休二日,而且對於長期加班的勞工非常不利。而勞動部新版的草案,則提高休息日的加班費,讓休息日的加班費大於或是等於平日,雖然筆者私心認為不足,但是修法草案的內容對於月薪制的勞工絕對是優於現況,只是對勞工不夠好,而非讓勞權開回頭車。



加班的罪惡之塔,少加一班勝造101浮屠阿!

目前勞基法對於工時與例假日的規定只有兩項:一是每日8小時,單週40小時,二是七日內一日例假。以月薪制的勞工為例,目前已經周休二日的勞工,應是每日工作8小時,而休息的週六與週日僅有一天是例假日。但其他尚未周休二日的勞工,則是可能每日工作約6、7個小時,每周出勤6日,僅有一日例假日,只要總工時在40小時內即可。


一但一例一休通過後,假定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的情況下。月薪制的勞工週六均不需上班,雇主僅能在週一至週五間安排每日8小時,每週 40個小時的工時,只要週六被雇主要求出勤,均得請求加班費。

只有這位超人不怕加班。


假定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的情況。現行法與一例一休修法後的比較如下表所示:


從表格中可以看出,新的一例一休修法草案,勞工可能尚不滿足,但是絕對優於現行法,甚至在週六出勤都有最低時數限制的4小時或8小時。


可能有人批評,一例一休後,代表雇主可以強迫週六勞工加班,而不給加班費,比現行法更不利於勞工。但從上面的比較可以得知:一、現行法根本沒有週休二日的規定,週六的出勤可能不算加班;二、修法後週六雖然可以加班,但是加班費遠高於現行法;三、雇主不給加班費的問題,跟修法無關,是雇主不守法與主管機關勞檢未落實,不能加罪於一例一休制度。

看到這個娃娃頭的笑臉,讓我對勞動檢查有了新的體悟

筆者認為,雖然現行修法草案休息日的加班費已經高於平日,但如果要保障常態性加班的員工,最好讓休息日的加班費一律從1.66開始起算,或許可以讓勞工的加班時間調整在上班日,也能保障勞工的週休二日。


當然此次的修法爭議,不僅於一例一休,尚有七日假與變形工時的爭議條款。但是單論一例一休而言,絕對是優於現況的修法,而不是讓勞權開倒車的修法。當然筆者也樂見勞工、勞團爭取二例或是更高的加班費,但是在批評目前的修法草案前,絕對要了解,一例一休修法草案的內容已經優於現行法的規定。若是對於現況有正確的了解,在「一例一休」與「二例」間的討論,才會更有意義。

雇主重視勞工權益、勞工重視職業倫理才是正途阿。
(謎:敵人就在本願寺,例如黨部或立院)

勞工對於一例一休修法的不信任,或許部分是來自於未落實勞檢,以及罰則過輕無法貫徹法律規定。但是一例一休本身並不是造成這些問題的根源,如果未能修法加重罰則,或是增加勞檢人力以落實勞檢,就算讓勞工爭取到週休三例,一切都是枉然。


勞工團體對於修法草案的不滿,提出更優惠於勞工的週休二例與更高額的加班費,應是在目前已經優於現行法的草案下,另再爭取的目標。但若是批評現行草案會讓勞工環境更加惡劣,恐怕是不實的指控與危言聳聽。甚至有抗爭者認為,應該要全面阻擋立法院修法通過一例一休的修法草案,但實則現行法更不利於勞工,若是修法未能通過,反倒是勞工一無所得?筆者認為,抗爭的目標或許可以設定為以一例一休草案為底線,就算此次完全依照勞動部與立法院的規劃通過修法,勞工也不是一無所得,未來勞工運動尚能繼續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但若是連現行草案的內容都完全放棄,勞工才是一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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